案例:
2006年,王先生在市区购得一套商品房,首付8万元,剩余房款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半年后,王先生与陈小姐结婚,婚后两人继续还贷。2008年底,因感情不和,陈小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陈小姐认为婚后自己支付了房屋贷款,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房屋的处理分歧较大,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未对房屋的归属作出实体判决,而是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房屋由王先生继续使用。
律师分析:离婚案件中贷款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本案涉及在离婚时所有权不完全的房屋的处理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如何分割有约定,则从约定,无约定则从法律规定。 本案中,双方对房屋如何分割无约定。由于该房屋存有抵押权,依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属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且双方协商不成,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那么王先生与陈小姐离婚后贷款还清,房屋取得了完全所有权又如何处理呢? 《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这种情况作了进一步规定,离婚后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王先生和陈小姐如果对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案件中,对婚前由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出资偿付首付款,其余房款向银行贷款购买的房屋如何处理,除上面的情形,还有其它两种情形:
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此房屋应确认为个人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如果双方对产权没有争议,亦应确认为个人婚前财产。
上述所有情形最终确定为一方财产,婚后偿还银行贷款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个人所有,不能分割。但是婚后偿还的贷款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分割。具体分割方法是,先计算出共同偿还的贷款数额在房屋原价款中的比例,然后对房屋作出估价或双方议价,根据这一比例,计算出共同还贷部分的现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种方法把房屋增值部分视为共同收益,避免了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一方获利的情况,这样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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