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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亲子鉴定也要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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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陈某(男)与被告张某(女)2005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3月,张某生下一个男婴。结婚前,陈某与张某因工作原因一直分居两地,所以对张某婚后7个月就生子一事,周围的人都议论纷纷。毕竟“众口铄金”,原告陈某也开始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但张某就此坚决予以否认。这件事对原被告之间的感情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最终陈某决定离婚,于2006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陈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一直分居两地,被告结婚7个月即生下一子,明显是被告与他人在婚前有不正当关系所致,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且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张某辩称:孩子是被告与原告亲生的,故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原告向法院申请做亲子鉴定,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以原告的证据不充分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法院为什么不准予做亲子鉴定以及该决定的合理性。本案的焦点是孩子是否为原被告亲生的,而该问题的解决又依赖于亲子鉴定的结论。但是法院却驳回了原告的鉴定申请,这着实让大家不解。法院的这一决定到底是否正确?为什么原告的申请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其实,本案中,法院的决定更多地是从社会伦理角度考虑的,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关于法院对亲子鉴定手段的运用问题,上海地区的法院曾遇到过,上海高院还就这一问题特向最高院做过请示。最高院批复如下:“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经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我们从上面的批复可以看出,对于这一问题,法院遵循的是“从严原则。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严格的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佐证。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怀疑是合理的,且另一方当事人又坚决否认,法院不会批复亲子鉴定的申请。另外,对亲子鉴定的结论,法院也是将其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要结合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判断。

据此,原告主张婚生子不是亲生的,被告不予认可,并且原告并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怀疑的合理性,仅凭胎儿的生理周期认为孩子并非自己亲生,这并不能必然证实原告的主张。此外,从保障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在没有足够证据佐证的前提下,原告申请做亲子鉴定,法院是不予支持的。由此可知,法院的决定是有依据的,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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