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随即进行了立案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1999年5月9日刑拘。赵作海先后做了9次有罪供述。赵作海前妻赵小齐(音)表示,赵作海抓后,其多次受到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其称赵作海到情人杜某某家后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就离家出走。赵振响再回赵家村时,赵作海也在狱中整整度过11个年头。2010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二、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案件分析:
一、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据行为违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取证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属于典型的违法取证行为。
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未尽工作职责,诉讼程序不合法。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检察院负责批捕、提起公诉及行使案件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三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本案中公安机关提取证据有明显的瑕疵,检察机关未依法予以审查、监督,对案件未尽监督职责,法院没有具体审查案件是否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却是轻易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而公诉人的意见其实就是公安部门的意见,从而导致冤案、错案。
三、本案中司法行为违背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将“疑罪从无”确定基本原则,其最本质的要求是:在审判中如果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应认定其无罪。《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明文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当那些存在既有有罪证据,又有无罪证据,既不能排除其有罪,又不能排除其无罪的疑案,应依法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即由于没有确凿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则应宣告其无罪。本案中缺少充分的证据证实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完全依其主观揣测、推断,从而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决,严重违背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基本原则。
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主旨是与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广大公民合法权利。然而本案中司法机关刑讯逼供、程序违法、疑罪不从无等司法行为,无不侵犯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挑战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威严。“赵作海案”给司法机关敲响警钟,重建、完善司法制度,已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刻不容缓之事。
主办: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电话:+86-0871-63633799 63623932 传真:+86-0871-63630650 电子信箱:ynruiyang@ynruiyang.com
网站建设:昆明多彩科技
滇ICP备130042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