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警方从福建厦门带回了两名犯罪嫌疑人,他们通过音频软件,破译出了别人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转走了卡里的8万多元。
他们利用手机录音功能,先录下王女士电话银行转账的拨号音,然后用从网上花2000余元买来的音频分析软件,只花了10多分钟就将密码破解,轻易转走王女士8万多元的存款。警方介绍,这类案件在全国尚属首列。
——案例摘自新华网社会新闻
案例点评:在六十、七十年代,诈骗犯罪行为就较为猖獗,但犯罪手段、犯罪模式单一。随着诈骗行为普遍化,民众的自我保护与“反诈骗”能力不断提高,让犯罪分子感觉到生存危机,俗话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们在提高警惕同时,犯罪分子也不断地创造出新的犯罪手段,来提高自己的“生存能力”,各种诈骗方式无孔不入,让人防不胜防。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有质的改变,其趋势越来越科技化、技术化,“科技型”犯罪手段也逐渐成为21世纪犯罪行为的“主流”。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们解析诈骗罪的基本构成机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的核心本质是将他人的财产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变为自己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
本案中犯罪人通过音频软件骗取望女士卡号和密码,然后转走王女士的存款,应该说嫌疑人在之以前所有行为,都是为骗取王女士银行账号和密码而实施。但是,王女士在银行转账阶段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将财产交付于对方。本案中核心是犯罪分子骗取到王女士的卡号和密码后,其相应的财产是否仍然属王女士控制的财物。本案犯罪行为是属于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在之前没有这类犯罪行为的判例,我们只有静待法院,对此类犯罪行为主要构成要件作如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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