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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疑难问题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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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得到了股东会决议的认可,并在工商部门年检报告中进行了记载,但既未出资,也未向股权转让人支付对价,则其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答:应当认定为具有股东资格,因为确认股东权归属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最关键是公司对股东的承认或认可(取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其次,通过出资而成为鼓动着,其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通过受让股份而成为股东者,其未支付对价也不能成为直接否认其股东资格的理由。但其他股东或转让股份的原股东作为权利人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支付对价义务的,其他股东或原股东可依照《合同法》主张解除合同,进而解除其股东身份。

2、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

答:先审查章程是否有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应考虑合理期限,在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作出变更超过一定期限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不予支持。

3、出资不实股东能否以公司利润弥补出资

答:不能,因为公司利润的分配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股东并不具有确定性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分配决议只有经股东大会批准,才能使公司股东的股权分配请求权得以现实化,无论公司盈利多少都是公司的财产,并非股东的财产。分配后,可以红利冲抵出资不足。

4、A公司长期拖欠C公司款项,其仅有的资产是其在C公司的出资及股权,则应如何维护C公司的权益

答:C公司可要求A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向法院起诉,法院可裁决将C公司的股权予以转让,经评估后,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东放弃购买的,可对外转让股权,无购买者,则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款项提存后支付给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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