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股东资格的取得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原始股东资格的取得为发起人之间签订了设立公司的协议,认缴出资并将股东身份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即可确认股东资格的取得。继受股东资格的取得为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缴纳了出让金,并记载于章程中。其中,章程是确认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形式化证据;工商行政登记只是具有证权功能;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资格的充分表面证据,是对抗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出资证明书和股票是投资人取得出资额和股权的物权性凭证。当各种证据发生表面冲突时,应坚持股东名册优先的原则。
6、股东以专利技术出资,专利技术未过户到公司,但在工商备案登记,后股东又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答:股东应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将出资方式变更为货币出资,可要求提存转让价款,但转让专利技术并未构成对公司的侵权,不应阻止合同的履行。
7、公司赠与他人干股,未经工商登记,后反悔,则
答:根据赠与应当实际履行的原则,赠与人有权随时撤销自己的赠与行为,特别是赠与干股不同于股东实际出资的确认,亦无需进行工商登记,赠与人的自主权利明显,对赠与人的撤销行为不能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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