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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疑难问题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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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由三名股东出资设立(1997年成立),三名股东中出资比例为60%的股东当时出资20%,现已补齐至60%。其他两名股东至今分文未出,分别占20%、20%的股份,现至2005年,公司资产增值至200万(原注资为50万),则两小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益?

答: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超过资合性,两名小股东未出资,构成对公司拖欠,如发起人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对此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无规定,由两名小股东补足,或从他们享有的财产权益中将应缴出资予以扣除。另,两名未出资股东既已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应享有股东权益,既然公司章程并未因股东未出资而剥夺或者相应限制股东权利,对于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应予以维护,两名小股东应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以体现股东经营公司应得到的相应回报。

12、公司成立后追加投资,若未进行注册资本变更,则此投资算什么性质?

答:公司设立成立后,各个股东追加投资,原则上应当算增资扩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但也有例外,比如定向发行企业债券或者股东对公司进行融资,是何性质,由股东会决议决定。

13、股东出资不到位,可否转让股权,若能转让,原股东对转让前后的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答:股权存在瑕疵是可以转让的,但并不意味着与公司债务隔断联系,因为股东自始就出资不到位,其对公司负有金钱义务。金钱债务始于公司设立,终于公司破产、消亡,不能随便免除。故原股东对公司股权转让前后的债务应当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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