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公司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为被告,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答: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者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的义务。因此,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如果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也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1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对公司账簿行使查阅权是否应当受一定持股比例的限制?
答: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且对申请股东有持股比例限制。鉴于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而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型公司,股东人数少,从有利于保障小股东的权益出发,不宜对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股东作持股比例限制。但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法院应当要求申请股东对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进行说明。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或者股东不能提出合理理由和请求的,公司向法庭提供有效反驳意见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对股东的请求不予支持。
16、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是否可以对公司行使知情权?
答:知情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即使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但在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其仍可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外,一般不能以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为由否定其知情权的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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