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公司内部员工(外部员工)进行股权融资,签订入股合同,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未发行股权证书。这种形式融资是否为非法融资?
答:公司增资扩股,引进新股东均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一般的商业性、经营性公司,应当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方为有效。但从另一方面而言,增资扩股、引进新股东,只要实际入资并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且经股东异议程序表决的,新股东已经成为公司实际股东,并不因股东名册未记载,或者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否认新股东的股东资格。同时,应当注意增资扩股与非法融资的关系,即未经批准,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股票。
18、一家公司A成立于1996年,原为B公司全资下属子公司,但未出资,交C承包经营。1998年改制,用原承包所得评估作价300万元,C本人出资700万元,公司1000万元。一直由C负责经营至今,现C希望通过确权的方式否认B公司的股东资格。请问:是否可以操作,有无时效问题?
答:C在经营期间,关键看是否得到B公司行业的优惠,是否得到经营上的便利。如果有,那么B公司应当享有300万元的资产出资,反之,则没有。
19、股权转让时应是以原值转让,还是审计评估后按升值价值转让,股权转让后能否要求分红利?
答:股权转让价值应当按转让时经评估、审计的现金价值为依据,协商确定转让价格,而非按股权原值转让。当然,股权价值与设立公司时的股权价值变化不大的,可以按设立公司时的股权价值转让。股东转让股权之前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已经决议分红的,只是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尚未落实,则应当由原股东享受红利分配。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股权转让前的权利义务由原股东承担;股权转让后的权利义务则由新股东承担。不过如果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已经对转让之前未分红利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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