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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疑难问题解释(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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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所做的决议却被公司执行完毕,如何看待其效力?

答:根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公司所达成的交易仍有效,因为决议程序只是公司的内部事务;如果第三人明知该程序有瑕疵,则应撤销。决议损害公司利益的,参加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1、股东会作出撤销甲董事长职务,在变更登记之前甲有权主持公司董事会议吗?

答:变更登记是对抗效力,不同于设立登记,后者是生效效力。在公司内部,股东会作出撤销甲董事长职务,甲就不是董事长了,因此甲无权主持公司董事会。但是未经变更登记,甲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公司仍具约束力

 

22、清算程序是否是公司履行债权债务的前置程序?
答: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需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外,其他方式解散的公司,都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的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理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以及制作清算报告,报送原公司登记的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止。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或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没有进行清算,第三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案件。第三人应向谁主张?是向公司、还是向各股东主张?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应该如何提起?是直接要求公司、各股东履行清偿义务,还是要求公司、各股东履行清算义务?这个问题在《公司法》中都难以找到答案。对于这类问题,最高院认为,清算程序是公司履行外部债权债务的前置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应首先要求公司股东履行清算义务,公司清算完毕后再处理债权债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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