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公司对外投资设立的公司,又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新公司又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场地相同,财产相同,人员相同,能否认定为关联企业?后两个子公司能否对母公司承担外部责任?
答:公司、企业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无论是设立独资公司,还是参股设立公司,新公司与母公司均构成关联企业关系。即使新公司再设立新公司,新公司与其母公司均会构成关联关系。但是,由于所设新公司均分别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彼此对外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不能被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等。只有当母公司财产不能承担对外债务时,在执行环节,才可能将其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作为母公司的财产予以拍卖变现,用于偿还母公司的债权人。
27、实践中,虽然股权没有过户,但新股东已经行使了权利,后来,公司垮台,责任如何承担?
答:就股权转让行为而言,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予以认可,不宜轻易改变其状态。而如果公司本来就要宣布破产了,新的股东浑然不知,其有受到欺诈的感觉,或者感到转让方隐瞒了重要事实,其目的就是为了尽快脱身,将公司风险转移到新股东身上的,新股东有权在受让股权一年内依照《合同法》规定行使撤销权。即可以要求退还股份,不论是否已经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
28、受让人怎样预防股权转让中转让人隐瞒公司的债务?
答:(1)要求进行公开审计,委托第三方审计;(2)由相关调查机关进行情报调查;(3)进行公告,由债权人向公司申报债权,以此与中介机构的调查相结合,以免公司隐瞒债务,欺骗受让人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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