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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疑难问题解释(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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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有限责任公司两位股东之间有书面投资协议,两份章程,一份章程备案,另一份未备案,如何认定投资协议与两份章程的法律效力?

答: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运作管理过程中,一般比较注重形式要件,对于实质性要件由于难以判断,所以,形式要件与实质性要件产生冲突时,认定形式要件的效力更加稳妥一些。为规范公司股东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注重书面材料、文件的规范性,尽量及时备案,以免发生冲突和矛盾。

 

32、两个公司,同一套人马运作,仓库都一样,股东大部分相同,债权人是否可能要求公司的债务由另一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这实际上涉及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认定问题。对于两个公司是否为同一个公司,也就是其中一个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或者两个公司是混合运作的,其实质上具有同一性,如何加以认定是《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从同一套人马和仓库都是一样的角度看,两者具有同一性,可作出两个公司实际为一个公司的界定。当时,同时要考虑股东大部分相同,也就意味着并不完全相同,这就需要审查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着,也就是控股股东是否同一以及两个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否存在实质上得同一性。如果在财产、人际、经营管理关系上,两个公司没有办法做出实质性的区别,则可以认定两个公司人格混同,相互应当对另一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33、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金后,该公司的法人资格能否被否定?

答: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26条第2款之规定,为人民币3万元。所以,如果发起人股东约定了较高额的注册资本,但如未低于最低限额,仍然应当认定该公司具有公司法人资格。即使发起人设立公司之后,股东有抽逃注册资金行为的,但实有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3万元人民币的,仍然应当认定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当然,如果经审查发现,公司实有注册资本低于3万元的,则应依法认定该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判定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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