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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疑难问题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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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一方登记财产所有权,在设定抵押时是否必须经过夫妻双方共同同意?

答: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通常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进行登记,对于该共有财产处分权归夫妻双方共有,除非夫或妻一方授权另一方处分或者办理抵押登记,否则,该抵押登记的效力时值得考虑的。如夫妻双方共同在抵押合同上签名证明该合同是成立的,则如办理了抵押登记,则进一步证明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可以得到切实履行的,在诉讼中该抵押财产就有可能成为清偿债务的标的。

5、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设定抵押是否有效?

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当然可以作为抵押物,只是要注意的是,抵押人应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该房屋所有权人取得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另外,如果该房屋在建筑时只是作为临时房屋而建设,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该房屋也并非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设定抵押权,那么,抵押是无效的。认定房屋抵押是否有效应当审查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效,房屋建筑是否有效,房屋产权证书是否有效,抵押人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是否得到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或同意。

6、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中表述:“保证人保证在债务人未能按期还款时承担经济责任。”该表述是否可以认定为一般保证?即“未能按期还款”是否等同于“不能履行”?

答:不能履行和不能按期履行的意义是不同的。这两种表述对于责任方式的认定有着根本性差别,不能按期履行有时间界限。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债务,应当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即应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是指不按期履行的条件成就,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等同于不能履行,也不能以此推定为一般保证或者普通的补充性保证责任,所以,不能得出“保证人保证在债务人未能按期还款时承担经济责任”的约定属于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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