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辨别《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答: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条款,可分为:一、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即法定免责条款;二、合同约定不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条款,这类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保险责任,也是保险人为了自身利益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条款。三、特别免责条款,在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不应轻易免责,但在一些特殊条件下保险人是可以免责的。例如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投保人隐瞒真相和重大事实,导致保险人错误保险,或者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也有的是为了保险人的风险降低,特别约定免责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一般会用一些声明行的条款引起投保人的重视,并会对投保人作出特别的说明的,即为免责条款。
2、如果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否必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公司的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答复为准,这里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有问有答,保险公司没有问到的投保人可以不予主动答复。特别是在人寿和人身保险中,除了询问答复的程序还有对被保险人的体检程序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在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显然是对保险公司有利的。投保人应当对可能构成严重欺诈以及保险风险增加的情况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这两种情况即使保险公司不询问,投保人也应当如实告知。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投保人是否构成欺诈并不容易掌握,还应当根据不同合同,不同投保人的实际情况加以衡量,或者由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制定出相关的具体的衡量标准,以供参照执行。
3、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和投保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关系,后来发生了保险事故以后,保险公司以欺诈为由拒绝理赔,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主体地位应该是可以得到认定的,如果说有欺诈的话也只是对公司的不忠诚,对公司的业务不够尽心。但不能说拉了父母或兄妹的保险就是父母的代言人,可能有意替父母说好话,或者把一些重大疾病忽略过去,因而,代理人归属于保险公司的地位是不能改变的,出了问题只能是保险公司先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完责任后再去追究履行职务不当的工作人员或者代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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