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

民商诉讼法律事务部

行政诉讼法律事务部

非诉讼法律事务部

0871-63633799

公司地址: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首页 - 理论研究-正文

保险法疑难问题解释(二)

点击:2085

4、投保人如实告知与保险公司调查核实的范围如何界定?投保人的告知是否要附有一定的证据材料?如果保险公司在其能够调查核实的能力范围内没有去核定,而仅仅是依据投保人的告知而确定了关键的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等条款,能不能认为保险公司也有过错?出险之后保险公司才予核实,能不能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答: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询问告知的方式,即问什么答什么,没问到的可不主动告知。实践中,多数保险代办员都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他们会或多或少地遗漏一些应当询问的事项不询问,且投保人的签字等多数也由保险业务人员代为签署,难以找出投保人故意的欺诈行为。因而,如果因此出现保险事故或者有争议的问题,应当由保险人承担责任,而非将责任推给投保人承担。同时,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只要不是法律强制必须告知的事项,就不能强求投保人必须告知。保险人以此推卸责任或者以投保人告知不实而主张免责是不能成立的。

 

5、在保证保险的保险期内未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按保证合同抑或是按保险合同确定诉讼时效?

答:保证保险属保险范畴,应适用于保险法,而不适用担保法。在确立诉讼时效时,不要参照或者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来确定保险期间,或者保证期间。而是保证保险期满后,或者说责任发生后来计算时效,应该按这样的规定来办理。如果保证保险期满后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证保险人就免责了,如果再发生保险事故则与保险人无关。在保证期间发生的事故,投保人或者保险人有责任通知保险人申请理赔,这时候就开始中断,诉讼时效开始起算,时效是两年而不是六个月或者几个月。

 

6、投保人不符合保险产品条件投保,发生事故时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事前或者签订保险条款之前未能了解到的病史,只能归咎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拓展业务时责任心不强所致,与投保人无关。按说应当仔细查阅投保人的病史记录,或者通过体检应能对某些疾病作出初步诊断,而非一定等到发生保险事故才引起怀疑。

对于投保人不符合保险产品设定条件的,应当有变通条款予以约束,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发现投保人有不诚信行为,隐瞒病史的,不一定是解除合同,或者免责,可以通过追加报废的方式,加重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责任,使其事前更好地履行自己对既往病史的告知义务。总之,需要不断完善保险条款,填充保险条款漏洞;从双方找问题,从如何使双方自觉履行合同义务为出发点,满足投保人的利益需求,也适当限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幅度,形成双方共赢的局面。

主办: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电话:+86-0871-63633799 63623932  传真:+86-0871-63630650 电子信箱:ynruiyang@ynruiyang.com

网站建设:昆明多彩科技

滇ICP备13004227号-1
服装招标 消防招标 家具招标 医疗招标 安防招标 公安警察招标 交通公路招标 环保招标 园林绿化招标 电梯招标 机电设备招标 水利招标 仪器招标 食堂招标 物业招标 办公用品招标印典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