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某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同时在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如果单位车辆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车上人员获得财险商业保险赔付乘坐险2万/人。在申请工伤赔付时,该地区工伤管理部门在计算工伤医疗费时,将商业保险获赔的2万元作为扣除额,予以扣除。该做法是否合规?
答:当前不少地区在对待受害人已获保险赔付,计算工伤医疗费和补偿费时,将保险赔付款从中扣除。而根据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财险的初衷来看,是期望员工们可以获得不同险种的赔付。如果只是期待一份赔付,完全可以只参加一种保险,不需要参加多种保险,或者加入多份同种类保险。事实上,从保险化解风险的意义上考虑,没有限制公民参加保险的种类,份额、金额,也应当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公司、公民根据自己的实力加入相应保险,在出险时获得足额赔付。所以,工伤管理部门在核算员工工伤赔付及实际支出时,将其他保险赔付予以扣除是不当的。
8、某人以分期付款形式从某运输公司购买一辆汽车搞运输,车款未付清之前,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运输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保险。期间发生车祸,死亡几人,那么,死者的家属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保险公司?
答:这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在一般情况下,死者家属应当告买车的人,并将名义上的车主某运输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之间并无保险 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式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尽管受益人是车的实际所有者,但因其与死者家属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死者家属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9、发生事故后,未通知(或者未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而自行修理,后因对理赔金额有争议,被保险人诉至法庭,怎么办?
答:保险合同条款一般都有发生保险事故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的条款,但如果没有履行该通知义务时应如何处理?正常情况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人或者其他异地代理人到达现场进行勘验并确定理赔金额,以便将受损车辆交付修理或者报废。这是投保人的最基本义务。对于人员受伤、车辆受损严重的,不能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的,应当视为正当理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解,不须追究投保人的任何责任,但亦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不便,无法及时通知到保险公司的情形,也应当属于投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不应硬性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对于有条件进行适当或者依约办理维修手续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维修,而不应擅自做主办理定点场所之外的维修。对于没有条件正常交付维修的,可以就近送往维修,但对于该等情况,也应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对于理赔金额有争议的,应当请公估单位予以评估,或者比照类似事故的后果,结合交通、鉴定部门的意见,作出合理判断,不宜根据经验主义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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