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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疑难问题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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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对于成片开发开发土地,转让方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2、应从哪几个方面确认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是否无效?

答:第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当事人签订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一般应当认定该开发经营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当事人已经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大鬼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审查合同标的物是否具备转让、交易的条件。如果当事人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转让房地产范围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上述禁止转让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答:1、承包人未依法领取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承担业务的,订立的合同无效;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认定属于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因肢解发包、违法分包或者转包订立的合同无效;3、使用他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他人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者承担业务的,订立的合同无效;4、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或者规划许可证,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仍未补发的,订立的合同不生效。发包人未领取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5、发包人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6、合同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造价的确定、结算有明确约定的,依法应予保护,一方当事人主张依法审计行政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来否定合同约定的,不能支持。但其主张并且能够证明原约定且显失公平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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