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房屋联建合同的效力如何判断?
答:在处理合作建房纠纷时,只要其中一方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且一方对合作建房的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就应视为合法。在处理合作建房纠纷时,关键是确认当事人是否由合作的意思表示,如一方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而不参加经营,可以不设立项目公司,但合建双方必须共担风险。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的所有权,可以判归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所有,对方的投资可根据资金的转化形态,分别处理: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返还对方投入的资金,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息;资金已转化为在建中的建筑物,在建建筑物与实际投入开发的资金存在差值的,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向对方返还资金时,应参照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给予对方相应比例的经济赔偿,或由双方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损失。
5、未竣工验收使用工程会有什么后果?
答: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建筑物,使用后发现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存在缺陷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的问题,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能够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是由于施工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不按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造成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其他可整改或者外露的质量问题,施工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返工和修理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6、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工程造价发生纠纷,应采信造价决算的审计结论还是采信合同约定的数额?
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工程造价发生纠纷,应采信造价决算的审计结论还是采信合同约定的数额,应区分情况处理:(一)如果采信招标确定造价的,在没有增减工程量部分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因为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承建方能够再招标中中标的主要因素之一。若是对其不采信,则是直接否定了招投标的内容,也是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可取,在此情况下应以约定的价款认定;至于增减工程量部分,可按造价决算认定;(二)如果并非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造价,但合同有效的,则应采信合同约定的数额,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只能按造价决算的审计结论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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