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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疑难问题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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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抚养费官司,是否要将子女列为原告?

答:未成年子女向父母追索抚养费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诉讼中应以原告的身份出现。被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一方是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承担者,应当列为被告。由于未成年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还不能独立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作为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2、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之后,另一方还可以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81)法民字第09号复函中指出: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起诉的实施和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是否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3、离婚时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又将子女抢走或骗走,应如何处理?

答: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经说服教育仍没有送回的,按妨害民事诉讼处理。离婚案件,原被告双方都有平等的抚养权,法院要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教育程度、住房情况、责任心等综合因素判决抚养权的归属。判决生生效后抢走或骗走孩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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