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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疑难问题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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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方已登记取得结婚证,但因筹备婚礼而未开始同居生活,则离婚时如何处理财产?

答: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男女双方一经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书,即确立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产生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登记结婚后,是否举行结婚仪式、是否同居,从法律上看,并不是夫妻关系成立与否的标准。因此,双方登记结婚即开始了婚姻的存续,在这以后取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同居与否,离婚时应按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在处理这类离婚财产纠纷时,应注意区分婚前个人财产和登记后双方财产,不要把婚前个人收入和购置物品也当做共同财产来分割。

 

5、离婚诉讼中,个人的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中消费掉了怎么办?

答:离婚时,属于个人婚前的财产,实物仍然存在的,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即便是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也是属于个人所有。比如婚前的房子在婚后卖掉后,又全款买了一套新的,名字落在原来房主个人名下,离婚时,仍然归婚前一方所有。但是,如果是实物并已经在共同生活期间消费掉了,离婚时,原实物所有人无权主张这部分财产返还。

 

6、离婚时,对家庭的责任田、承包地应如何处理?

答:责任田,也称承包地,是村民与村委会用签约的方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同生效后,承包户即应按照规定的责、权、利的范围尽职尽责,对承包的责任田享有经营权、管理权和收获权。因此,承包人与发包人只是合同上的关系,在约定期限内承包人对承包的田地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所有权,土地仍归集体所有。鉴于责任田的划分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承包田的面积大小取决于家庭人口数量。夫妻离婚后,家庭成员发生了新变化,一户分成了两户,但这并不能影响对责任田的使用权。如果不是主张分割,二是仅要求从中分出一半的责任田耕种,收货还是合情合理的,应当得到有关部门支持。对于离婚后拟住在同村或邻近居住的一方,在判决前应主动与所在地的基层行政组织、生产队协商,重新按分户人口调整、划定责任田的面积、界限;离婚后一方不在原地生活的,其本人又未提出继续耕种责任田的主张,原则上可留给在原地生活的一方承包;一方到异地生活,因本人衣食所需要求暂时分给一定面积责任田的,应说服当地组织,使其分得合理部分使用,以解决现实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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