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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疑难问题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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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离婚时已经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离婚后可要求变更吗?

答: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是有条件的,一般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实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付;二是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为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免除其给付。但一旦被给付者被释放出狱,有了经济来源,就应自觉地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抚养费,否则,尽了抚养义务的另一方及其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三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生母或生父,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付。但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是继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母不愿负担的,生父或生母还应按原负担数额给付。

 

11、哪些情况下子女可向父母请求增加原定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生活费和教育费:一是物价调整,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需要;二是子女升学,实际需求超过了原定数额;三是子女患有疾病,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支付全部依赖费用;五是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

 

12、离婚后,子女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答:关于离婚后孩子的医药费负担,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母哪一方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二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离婚后父母双方都应有义务尽自己的能力来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三是虽然《婚姻法》中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只规定了生活费和教育费,但由于近年来医疗费用上涨幅度较大,离婚后无论哪方带孩子,一旦孩子生了大病,都很难肚子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离婚后子女是否会患病,需要多少医疗费,往往难以在离婚时预测。因此,离婚后子女的医药费原则上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如果父母单位办有子女的医药费统筹的,仍应按规定给予报销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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