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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疑难问题解释(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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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权?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实践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可以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协商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协议书上。之所以由夫妻双方协商,是因为夫妻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的生活实际状况有更急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脱离实际情况,同时也有助于双方的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基于其审判权,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作出结论性的判定。

 

20、离婚损害赔偿,可否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

答: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只能以自己的配偶为被告,不能向“第三者”等其他人提出诉求。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认为可以适用于不告自己的配偶,而是告第三者,或者把配偶和第三者都作为被告,但根据立法的本意,这些理解都是不正确的,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

 

21、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或损毁后,怎样补救?

答:结婚证和离婚证是确认夫妻关系、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它不但在当事人离婚或再婚时需要,对出国、继承财产也极为重要。婚姻当事人在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后,如因再婚等原因,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此办理过婚姻登记,应将当事人的申请及核查婚姻登记档案情况,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为遗失或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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