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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疑难问题解释(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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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是何种关系?

答:根据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时实体性规定,是客观存在的实施,是判决离婚的法定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规定。一般来说,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在实际中,调解无效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并不相同,调解无效并不等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不应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当事人应当全面掌握离婚界限,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判决离婚;否则,应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准予离婚。

 

29、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是否可以判决离婚?

答: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符合这一条件,当事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2)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和好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也不能认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可以准予离婚。

 

30、离婚时,继子女、养子女应由哪一方抚养?

答:对继子女、养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除遵循一般原则外,还应特别要求:一是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由生父母抚养。二是《收养法》施行前,夫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的,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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