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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建设工程中的法律风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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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联合中标中的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结构复杂的大型建设项目,其主要是为了增强投标竞争力、弥补联合体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分散投标风险。在联合体投标中,应注意以下要点:一是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二是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一般按照废标处理。由于我国对联合体投标的相关问题研究较少,以至于许多联合体投标协议的内容不严谨、格式不规范,对联合体内部成员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不明确,招标单位在组织对联合体的投标评审时,常常无法确定联合体内部成员具体承担的工作及责任,进而对联合体投标最终作出不利的评判。因此,联合体投标协议应尽量委托专业律师起草,明确权利义务责任,让招标评为看得清楚;三是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四是联合体对外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或多个)主体的名义进行。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五是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署的有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联合体投标协议。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各成员在工程总承包中的各自分工,同时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应当按时保质完成所承担的项目,支持和配合联合体各方顺利完成所承担的项目,服从联合体组织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和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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