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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建设工程中的法律风险(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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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理签认风险防范

    委托监理是指发包人将工程建设的一部分管理权限授予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授权开展工作的法律行为。但是,首先,监理并非完全代表发包人单方利益进行代理行为。也即监理单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起到了维系公平交易的制衡作用,不能将监理单位单纯看为发包人的利益代表。发包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当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不仅要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责任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工程师的签认行为,可否推定为建设单位或发包人的认可,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实践中发生较多的直接影响最终工程结算的情况是“监理签认工程月报表”的行为,到底能否认定有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签认工程决算月报表的法定职责。一般认为,如果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具备签署工程月报表职责,此约定对承包人并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作为建筑企业,考虑到实务中关于“监理签认行为”不同认定的可能性,为避免履约及法律风险,应尽量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监理签认行为”作出较为明确的约定,在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监理签认行为将对承包人发生签证效力。此外,建筑企业可将签认施工月报表行为变成履约惯例。承包人从进场施工第一个月开始,就让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月报表,然后依该月报表向发包人申领工程款,以形成履约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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