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风险防范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作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最后的结算价等于合同总价加上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固定价方式结算工程款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都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没有证据和事实推翻合同约定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方当事人抛开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不予以支持。一般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1)工程量小,工期短;(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人即要承担合同价格风险,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此外,如果出现工程量的漏算、错算的风险。所以,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计算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价作为工程价款,如果一时不能计算出工程价款,尤其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以及据实结算的工程,即使不能事先确定工程价款,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此外,如果发包人人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再者,发包方和承包方还应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并约定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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