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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建设工程中的法律风险(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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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表见代理法律风险防范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是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表见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建设工程项目中,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在企业内部,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部工作的总负责人,对外可以作为企业法人的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各项事务,因此项目经理是具体项目实施的最高责任者和组织者。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项目经理常常以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等,对项目经理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呢?通常认为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应为有效代理,其结果应直接由建筑企业承担,即使项目经理超越代理权、在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相对人为善意,该行为仍应当认定为职务表见代理,其责任仍由建筑企业承担,但施工企业能够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实践中,还曾出现项目经理以私刻公章指示其他公司为工程款收款单位,以此方式转移、占用大量工程款,而法院最终认定上述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故为有效预防建筑企业的经营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项目经理,尤其是异地工程的项目经理进行监督和管理。一是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及内部规范文件中明确项目经理的职权,防止项目经理在与发包人经济往来中超越、滥用职权;二是在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款必须进入承包人指定银行账户,否则不认可为有效付款,由建筑企业按照项目进度审判后拨付工程资金,并加强对工程资金用途监管;三是建筑企业在重点或大型项目中应指定专门的采购经理,由其负责项目运行中的所有对外采购;四是建筑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印章管理,尤其是项目部章的管理,严格项目部章的适用范围,并且由财务人员对项目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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