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法律风险防范
建筑企业属于高危行业,比较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所以建筑企业应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工伤事故风险防范知识:
一是建筑企业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2011年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该比例计算,如果承接几百万的工程,只要发生一起工伤伤亡事件,赔付金额就约为几十万,也就会使该工程无利润可言。因此,购买保险可以有效降低巨额的工伤赔付风险。
二是意外伤害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建筑企业的赔付责任不会因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而免除。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所出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并不包括职工(包括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赔付,其仅对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物质损失进行保险。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是“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明确约定“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不在保险范围。由此可见,意外伤害保险仅是工伤保险的补充,也属于商业保险性质,员工(包括农民工)因伤亡在获得建筑企业所购买的商业保险赔付后,依旧有权向建筑企业主张未购买工伤保险的赔付责任。
三是在工伤事故中,由于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所以包工头的赔付责任不能免除,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向农民工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对于农民工而言,在受伤后既可以走工伤赔付程序,也可以进行侵权赔偿程序。如果建筑企业没有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或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则建筑企业应首先对受损害方的困难予以解决,建议受损害方直接起诉作为包工头的雇主,或者将建筑企业和雇主共同诉至法院,由雇主一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样,建筑企业可以在受损害方索赔完时,直接向包工头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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