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工程保险合同是以在建工程作为承保对象,以与在建工程相关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组成工程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单、双方协议、单方承诺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的内容。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使被保险人获得较大的保障。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以建设工程项目为主要保险标的,即承保工程期间一切意外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者应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通常形式为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险。需要说明的是,很多建筑企业以为只要投保了一切险,就以为发生任何事故和损失,保险公司都会予以全额赔偿。但实际上,“一切”是指免赔以上、赔偿限额以内的,以及除外条款约定的不负责赔偿范围之外的一切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根据建设工程承包方式的不同,工程保险的具体投保人也不同。全部承包方式中,由于承包人承担了工程的主要风险责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为投保人。在部分承包方式中,由于建设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相应风险,所以投保人应由双方写啊航。在分段承包方式中,应由建设方(或发包人)出面投保工程保险,具体保险费可再行内部协商,共同分摊投保成本。其次,工程保险合同一般不会免除被保险人防止灾害发生的责任,法律也不会无视或容许被保险人一方面肆意违反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又获取巨额保险赔偿金的行为。因此,被保险人必须恪守职守,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包括采纳保险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以尽可能避免灾害事故的发生。在签订工程保险合同时,确定保险期间的主要依据是工程施工合同。自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最后,工程保险索赔时应注意:一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将出险情况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并及时补发书面通知,包括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害情况、保单号码等;二是要求保险公司迅速派人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或事先获得保险公司的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不得破坏和销毁事故现场的任何实物证据。三是积极进行现场施救和控制,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四是在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同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有关的索赔证据和文件。五是承包人有权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因其设计错误等工程索赔,工程索赔一般包含有“费用、工期延长”两项,是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给予赔偿或补偿,无赔付上限限制;承包人作为被保险人时,还有权依据工程保险合同,依法向保险公司主张工程保险索赔,工程保险索赔则只有费用一项内容,受保险合同最大赔付限额条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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