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离开家时岗位与乘客斗殴印发交通事故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都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犯罪客体上具有相同之处。作为司机,其置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不顾,与乘客互殴的行为,一方面是一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行为,从另一方面看,也是一种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驾驶员离开驾驶室与乘客互殴,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都应当清楚地预见到这已不再是是否可能会危及公共安全的问题,而是不可避免地会危及公共安全的问题。因为在公共道路上放弃控制车辆,其肇事时必然的。因此,公交司机在车辆行驶中擅离职守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乘客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引发交通事故的应根据情况分别定罪。乘客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殴打行为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从而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二是殴打行为不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但引发驾驶人员擅离驾驶岗位进行互殴,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第一种情形,车辆失去控制造成交通事故是由乘客殴打行为直接所致,因果关系明显。对此,行为人的行为如符合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以此定罪量刑。第二种情形,车辆失去控制造成交通事故虽是由驾驶人员擅离职守直接所致,但乘客的殴打行为又是引发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其对欧的唯一原因。在第二种情形下,乘客的行为究竟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我们认为,乘客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可能会危及到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包含着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而不是一般的交通违规。其次,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指那些违反了交通规则并因此而导致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员或是其他与交通运输管理相关的人员,而乘客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交通规则所要规范的对象和范围。所以,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下,将乘客的行为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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