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逃逸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绝不是单纯客观的离开肇事现场行为,而在于逃逸行为会造成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在肇事后应当承担的对伤者和财产的抢救义务的缺失及事故责任认定的困难。从行为人的动机来看,逃避抢救义务及逃避责任追究是逃逸者的两个动机。即不予保护现场,不予迅速报案、进行救护,或是意图希望自己的肇事行为不被发现,从而逃脱责任追究,而不包括在肇事者和肇事行为清楚的前提下,试图混淆责任认定、避免责任追究的情形。其次,行为人客观上表现为逃脱、躲避。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的行为是逃逸的典型情形。但由于逃逸的本质是对抢救义务的不作为和对责任归结的逃避,因此,认定是否属于逃逸行为并非考察行为人是在现场或在非现场,如肇事者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而是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或者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逃跑,或在肇事后打电话和医院联系,自己隐藏起来或者不表明自己系肇事者,而是等救护人员将被害人救走后离开,上述情况同样符合逃逸行为的主客观特征,构成逃逸。
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的死亡时由于肇事者逃逸,使其得不到救助所致。因此,应对救助行为是否能够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予以考察。如果从被害人的伤情看,及时送往医院也不能避免被害人的死亡,或者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最终发生并非肇事者逃逸行为所致,那么,不能认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职能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罚。再者,死亡应发生在逃逸行为过程中或者逃逸之后,如果先前的交通肇事发生时已经致被害人死亡的,即使肇事者实施逃逸行为,仍然属于交通运输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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