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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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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这一规定,成立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犯罪后自动犯罪投案,二是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行为是因为形迹可疑而受到公安人员盘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其自首;如果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讯问,供认了犯罪事实的,就不应认定其自首。形迹可疑,是指特定人的举动、神态不正常,使人产生疑问。犯罪嫌疑,是指侦查人员凭借一定的事实根据或者他人提供的线索,认定特定人有作案嫌疑。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在特征上有两点明显区别:一是形迹可疑人的地位具有随机性,而犯罪嫌疑人与怀疑他的侦查人员的地位不具有随机性。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某人形迹可疑,是偶然接触对方,因其举止神态不正常而产生怀疑,因而也不会也不可能将可疑人与特定的案件相联系。在一般情况下,对形迹可疑人产生怀疑的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即使是公安人员,也不是特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侦查人员认为某人有犯罪嫌疑,则是因为有特定的案件待侦破,侦查人员自己就是案件的办案人,必然将嫌疑人与特定的案件相联系;二是对形迹可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盘问、讯问的性质不同。对形迹可疑人的盘问,如果被盘问人应答没有破绽,盘问就无法持续下去,原来产生的疑问就会被冲淡或打消;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讯问人要弄清事实真相,如果嫌疑人否认犯罪但又不能用事实说明,侦查工作就应深入。因此,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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