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间见死不救的行为的评判,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原因在于被告人负有救助其配偶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放任其妻或夫自杀身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
二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原因在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负有特定的义务,被害人面临生死时,被告人一方明知不及时救助可能发生配偶死亡的危害结果,却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如不予理睬,并阻止邻居抢救等,放任结果发生,导致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故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被告人并未实施危害被害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其死亡也并不是被告人不救助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刑法上也并未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发生危险时有救助的义务,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和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对被告人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
针对上述说法,我们认为,行为人只有在具有法定义务、职务或者业务上的义务以及由于先行行为而引起的义务等法定义务的场合,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道义上的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的成立依据。同时,在法定义务中,如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或者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中,不包括救助生命的义务,不应对此做扩张解释。因此,在夫妻一方自杀,另一方不阻止、救援的场合,不能因为双方存在法律关系,而认定另一方没有履行期法律上的义务,并因此而认定其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其次,应当严格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对于纯属道德规制的问题,不应以刑法予以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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