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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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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李某某强奸案的报道闹得沸沸扬扬。那么,在认定强奸罪时,有哪些疑难问题呢?

一是应否承认婚内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这个问题,世界各国都存在不同的态度,我国也一样。我们认为,从婚姻的本质以及强奸罪的本质看,应当从严掌握,限定在婚姻处于非正常状态下,如分居、处于离婚诉讼中等的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

二是“先强奸后通奸”和“先通奸后强奸”案件的定性处理问题,司法解释是对前者宽,对后者严;

三是“半推半就”案件的定性处理,这就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方法,妇女的推与就的具体方式和情形。如果行为人只是一般的要求发生性关系,带有一些主动性、挑逗性的行为,妇女就半推半就的发生性行为,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四是利用优势地位奸淫妇女的行为。优势地位主要是指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上下级关系,按照司法解释,并非都按照强奸罪处理,对于其中仅仅将优势地位作为一种单纯的引诱手段使用的情形,以及其中具有互相利用的情形,一般不能定强奸罪;

五是关于骗奸与“性不当得利”的问题,对此,一般不应以强奸罪论处;

六是关于“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的认定。轮奸职能是一种客观事实,即必须在客观上存在被害人已经实际被二人以上成功强奸两次以上的事实,才能认定成立二人以上轮奸的情节。如果被害人在实际上并没有被轮奸,则不能成立二人以上轮奸的情节。如二人以上共谋轮奸某人,但实际上只有一人奸淫成功,则只能成立强奸罪(既遂)的一般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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