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公司设立时,递交给州务卿的文件必须含有某些法定内容,一般包括:公司名称、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是永久的)、公司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从事任何合法的业务)、公司被授权发型的股票数量(包括有关该股票的权利和优先权方面的信息)、公司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及驻该办事处的注册代理人的姓名、董事的数量遗迹初始董事会的成员姓名和地址遗迹每位设立人的姓名和地址。由于实际上几乎所有的现代公司都选择永久的存续期间并以从事任何合法的业务作为其目的,所以1984年示范公司法只是简单地规定除非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一个更短的存续期间或者一个更窄的目的范围,否则所有的公司都具有以上两个的特征。另外,州法规定公司可以选择由特定的法律条款来规范,对这些条款的选择必须通过公司章程当中适当的条款来反映。如很多法律规定代表多数股份的股东可以构成股东的法定人数,除非该法定人数被公司章程的某个具体条款减缩到一个更小的数额。此外,公司可以选择在公司章程当中规定有关内部管理的条款,以使它们更加稳定,更难被修改,这些条款常常也可以规定在公司的条列(bylaws)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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