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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简介之公司筹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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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组件一个新公司有关的大多数琐碎事务是由初始董事会会议完成的,或者在有些州是由设立人会议来完成的。如果没有分歧或争议的话,这些事务可以通过书面一致同意来解决,免除正式开会的要求。通常的事项包括接受股票认购或购买股票的合同;发行股票及确定股票的对价;选择和选举固定董事和高级职员;批准合同、贷款、租赁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事务;批准公司条例和印章;批准公司的设立费用;通过开立公司账户的决议和指定有权签署公司支票的高级职员;还有许多其他可能与业务有关的事务。实际中,律师不仅要制定公司的章程和条例,还要准备完成公司组建所需要的各种各样的记录和书面同意,这些文件几乎总是在公司真正设立之前就准备好的。在一些情况下,可能有必要召开股东会选举股东董事。在那些要求筹组会议由公司章程列明的初始董事召开的州里,当固定的利害关系人不希望他们的名字出现在州务卿的档案中时,律师有时发现有必要使用初始董事召开初始董事会来筹组公司丙发行股票,紧接着再由股东会选举固定董事,再由固定董事会从事其他必要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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