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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简介之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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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就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被分割成的基本单位。《1984年示范公司法》的§6.01(b)对普通股的两个根本特征作出了定义。它们是(1)在选举董事或其他事务方面的投票权;(2)当分配公司资产时,获得公司净资产(在扣除债务和优先证券以后)的权利。《1984年示范公司法》的一个创新就是它允许这两个根本特征分散在不同的股票当中(所以可能没有一种股票同时拥有这两个特征,因此,也就没有一种股票可以被明确地称为是普通股)。然而,§6.03(b)要求每一类拥有这些基本特征的股票至少总是要有一股流通股。相对来说,将这些基本特征分开来并不常见,典型的做法就是只有一种同时拥有这两种特征的普通股。传统上,所有类型的股票都使用一种由公司向所有者发行的证书来代表。

假如一个新公司只准备发行一种股票,那么它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声明该公司被授权发行的股份数。这个股份数被称作是公司的“授权资本”或“授权股份”。公司授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并没有法定限制,也不要求实际发行所有的或任何特定部分的授权股份。那么每个公司为什么不授权发行数百万或数十亿的股份,然而只发行其所需要的数额呢?因为在实际中有限制。一些州根据授权股份的数量课以特许税或股份税;在这些州里授权比其实际准备发行的股票数额多很多的股票只是徒增税收负担,不会得到任何好处。另外,授权大量的股份可能会使潜在投资者产生担心,因为授权股份可能在此后被董事会在不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以低价出售。一个公司的“资本额”是以其实际发行的股票数量并由此获得的资本为基础的,而不以授权股票的数量为基础。因出售普通股而获得的资本往往被人为是公司的已投入资本(或者是公司的“已缴纳资本”或者永久资本,并被看做是对公司的永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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