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认购权”指的是那些常常授予给一个正在经营的公司的现有股东,用来购买一定比例的新发型的普通股的权利。优先认购权是在公司发型额外的股票的时候被设计出来的以使得现有股东保持他们在公司中的相对所有者权益。由一个正在经营的公司追加发行的普通股票必须要满足有关对价的数量和种类的要求,这些要求与公司的原始设立和集资时的要求时一样的。发行股票的数量以及由此获得的对价由董事会决定。
如果股票是严格按照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发行的,那么每一个股东的相对低位显然没有改变,尽管公司的总资本增加了。但是,如果股票是向第三人发行的或者不是严格按现有股东持股比例发行的,那么一些股东的表决权必然要减少。另外,如果股票不是按比例发行的或以低于现行价值的对价发行的话,那么公司一些股东的表决权和财产利益就会被稀释。普通法承认有限认购权,作为在很多情况下对现有股东的保护,但同时也要受到很大的限制或限定性解释。公司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当中规定适当条款来限制或否决认定优先认购权。
由正在经营的公司出售的股票可以有三个来源,可以是由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新授权发行的股票,或者他们也可以是以前在公司章程中被授权但却没有发行的,或者是库存股,这些股票曾已被公司发行,但后来被公司回购了。根据普通法和许多州的法律,优先认购权并不适用于以下交易类型:1、原来获得授权但没有发行的股票;2、库存股;3、以财产或服务而不是以现金为对价而发行的股票或者与兼并有关的股票发行;4、为满足转换或期权而发行的股票;5、根据重组计划或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资本结构重整而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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