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数量与资格
历史上,几乎所有的法律都要求董事会至少有3名成员,许多法律还要求每名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例如是股东或是该州的居民。在美国,只有自然人可以作为董事。法定的资格要求已经几乎是被普遍的取消了,大多数州现在允许董事会由一名或一名以上的董事组成。在一些州中,成立仅有一名或两名董事的董事会的特权被限定在那些只有一名或两名股东的公司中。
《1984年示范公司法》§8.03(a)和超过40个州的法律规定,任何公司都可以不考虑股东数量而成立只有一个人或两个人的董事会。公司董事的人数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条例确定,许多公司允许董事会自行调整大小。条例可能明确将此权力授予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的最初人数在条例里确定但董事会被授予修改条例的一般权力。然而《1984年示范公司法》§8.03(b)限制了董事会对董事会大小作出较大的变化。董事会人数增减30%以上必须得到股东的同意。另一种方式是,公司章程或条例可以给董事会确定一个可变范围,董事会可以在此范围内确定其大小。并且,若要超出范围之外作出修改或者从确定大小到可变大小或者相反都要有股东的同意。这些条款的目的在于给予董事会权力以增加必要的成员而无须股东的同意,或者决定不补空缺,但又阻止董事会在没有股东的同意下在根本上改变其大小。
董事会议
与董事会议相关的细节条款通常都规定在公司条例里。董事会主席主持董事会议。董事会主席通常也是公司的高级职员、总裁或首席执行官。董事会主席的义务可以由公司条例来规定。他主持董事会,决定会议议程,也可以参与在会议前发给董事的信息手册的准备工作,有权召集董事特别会议,决定董事会委员会的人选。董事会主席每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例会可以以一周、一个月、一季度或以任何时间间隔举行,公司条例确定此种会议何时举行或者授权董事们自己通过决议来确定。公众公司董事会通常不定期召开,通常情况是一年少于12此例会。除了例会以外的会议是特别会议,但特别会议必须在召开前至少两天通知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在符合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的决议就是董事会的决议,除非公司章程或条例要求更多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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