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红利政策部分取决于该公司是紧密持股公司还是公众持股公司。在公众持股公司中,红利一般是定期定额分派的。“红利”指的是公司收益的分配,而当分配资本时(可能是公司经营的部分清算或仅是对超过公司现运营需要的资本的分配),“分配”一词可能要比红利一词更准确,尽管这种用法并不是完全一致的。《1984年示范公司法》并没有用红利一词。《示范公司法》§1.40(6)将“分配”界定为公司根据股东的持股数向股东分配资产或债权的行为,而且,为所有分配的合法性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标准。
红利大多分为三类:现金红利、实物红利或财产红利、股份红利。现金和财产红利是对公司资本或财产的真正分配,而股份红利则不是。现金红利——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是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其支付现金(可以合法分配的资金)。其金额可能表示为每股多少美分或多少美元,也可能为每股票面价值或股份声明价值的一部分。财产红利是宣布进行分配的公司在其股东之间分配非现金资产。例如,可以是子公司的股份,或分配红利的公司对其有投资的公司的股份,或对于一份资金或基金的未分割部分权益。公司也可以以新设的以公司为债务人的债权形式向股东支付财产红利。
大多数的公众公司每季度或每半年支付现金红利。这种红利被称为“常规”红利,特别红利是一次性的。从某些方面看,非正式的或非常规的支付也可能是“红利”。例如,对征税而言,以工资、租金或利息形式出现的超额支付也可能被看做红利。当然,这种支付通常是不按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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