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它与普通股相比有优先分配红利的权利,和/或者公司在进行资源或非自愿清算时有优先获得公司财产的权利。优先股往往是无表决权股。它们的红利是固定并且有限的。“优先”只是意味着再普通股有权获得任何财产之前,优先股有权获得特定的数额的财产,或者是红利,或者是清算分配,或者两者皆有。州的公司法给予了公司在确定优先股条款方面几乎完全的自由权。因此,优先股被广发用来创设向第三人集资的方法,或者在紧密持股公司当中被用来实现公司内部的协议。优先股在公众公司中的特征主要包括:(1)红利优先。即在对普通股进行任何红利分配之前,优先股有权获得一定的分配。优先红利仍旧是红利,从而董事会可以不进行任何分红,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并且这样的决定根本不取决于公司是否盈利。在红利方面优先的股份可以是累计性的、非累积性的或部分累计性的;(2)参与性优先股。参与性优先股有权获得原始分红,并且在普通股获得特定的分配以后,还可以与普通股一起参与其他的分配。(3)可回购优先股。只要已发行股票当中还有一类拥有完全表决权的普通股存在,那么任何种类的股票,包括优先股都可以被视为可以由公司以特定价格回购的;(4)可转换优先股。可以以特定的价格或特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5)“强制”转换。当股票被要求一次性回购时,而此时转换该股票可以获得的价值超过回购价格的话,那么我们就说此时股票被强制转换了;(6)“下游”转换。是指授权优先股持有人将其股票转换为普通的典型可转换性条款。州法律可以将回购权限制在有清算优先权的证券范围内,或者只有在存在另外一种不可回购的普通股的情况下,才允许可回购普通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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