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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简介之债务融资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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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个公司来说进行一定程度的债务融资往往是有利的。对个人股东来说,将他们的一部分投资出借给公司而不是直接地作为出资的做法有税收上的优势。对这些债务所支付的利息是可以由公司进行扣除的,而对股权证券所支付的红利则不可以。另外,债务的清偿是一个不可征税的资本返还行为,而公司从一个股东那里购买或回购证券则一般是一个应纳税事项。当一个股东将预期投资中的一部分出借给公司,那么他或她就可以保留这样的选择权,那就是在公司成功后某一天可以从公司收回资金而不用纳税。当债权人是非股东的个人时,就不存在什么税收上的优势了。但是,与通过出售股权证券集资的成本相比,对第三人所支付的利息的可扣除性极大地降低了借贷资本的成本。当出资人是另外一个公司时,就要适用不同的税收规则。接受的公司可以扣除70%或更多的公司间红利,并且这样的红利当然不能够由支付的公司进行扣除。如果以债务和支付利息的方式进行同样的安排,那么所得税的待遇就会完全颠倒过来。支付利息的公司可以将该利息进行扣除,而对接受利息的公司来说这些利息则构成应纳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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