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派生诉讼案件确立了董事会的委员会能够代表董事会来处理股东提起的只针对不相关的第三方的派生诉讼的原则。派生诉讼中的抗辩事由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当事人可以争辩说诉讼没有满足派生诉讼特有的要求。例如,原告没有向董事会提出要求,或者是在被要求提供担保时未按费用担保法的规定提供担保,这些都将导致法院驳回诉讼。第二类是当公司基于构成派生诉讼基础的诉讼请求直接起诉时属于第三人被告的抗辩事由。如果诉讼因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因违反反欺诈法而被禁止,那么基于相同的请求权的派生诉讼也会被禁止。与此类似,如果该交易是可撤销的,并且得到了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或者该交易属于董事会的正常经营判断的范围并且得到了董事会的批准,那么被告可以以此而抗辩。对派生诉讼驳回的既判力取决于驳回的理由。如果是因为原告股东自动撤诉或者因其不是合适的原告而被驳回,那么其他股东仍然可以起诉。
派生诉讼基本上包括两种单独的请求权:公司针对第三方的实质请求权和股东提起的他应该被允许代表公司或为公司利益提出诉讼的请求权。特定种类的抗辩可以针对此类诉求也可以针对彼类诉求,但结果截然不同。派生诉讼的赔偿金通常会直接支付给公司,且以全面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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