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雇佣合同主要是在紧密持股公司的背景下导致诉讼的。公司条例通常都规定了由董事会选举或任命的高级职员任期为1年,超出1年的雇佣合同可以被看做是董事会对条例的默示修改。诉称某人有与紧密持股公司签订的终生雇佣合同遭到了法院的反对,同时,终生的合同可能使得公司在一个长期的和不确定的期间内承担实际的责任。签订有效雇佣合同的高级职员或雇员有可能在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因为某种原因,诸如可能有不诚实的行为、过失、拒绝遵从合理的命令、拒不遵守合理的规定或其他各种各样的行为而遭解聘,没有签订定期雇佣合同的公司雇员或代理人就是任意的员工,他们可能在任何时间被毫无原由的解聘。雇员或代理人有时要求他们应当依据销售额或公司所得或盈利的百分比而不是依固定的数额获得报酬。在公众公司中,高新人员的雇佣合同通常有迟延薪酬、退休金计划、以优惠价格购买股票的期权、报销业务支出和其他与税收相关的福利。在紧密持股公司中,雇佣合同是在股东之间基本的计划安排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关于雇佣的条款规定在股东间的协议中,以便他们将来用以约束其他所有的股东和公司。对股东协议的实际履行比对简单雇佣合同的实际履行更为可能。在紧密持股公司中,实际履行时相当重要的,因为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是股东们所同意的控制性安排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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