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多数州的制定法,对公司的全部资产在非正常和常规的经营过程内的出售、出租、置换或者是其他方式的处理都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同意。如果交易是在公司的正常经营过程中进行的,那么通常就不需要股东会的批准。大多数州都认为公司可以在其常规的经营过程中对其全部资产进行质押、抵押或信托行为,这些行为不需要经过股东会的批准。《示范公司法》规定,公司通过其子公司部署资产的行为并不需要股东会的批准。
在大多数州里,对非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处置公司实质上全部资产的交易,反对股东拥有法定的反对权和评估权。当公司不在其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出售其实质上全部的资产时,那么通常由买主继续经营该资产。出售资产的公司此后通常会解散,并将出卖所得分给股东。买主可能会对原先公司正常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来说会明确不承担公司其他的已知的或未知的债务。在出售之后,公司在将剩余资产向其股东分配前,必须首先履行其已知的所有债务。
出售实质上全部资产的公司有可能仍然存在并且继续运营,此后,它有可能将其资产购买或建立其他的企业或仅将其出售资产的收益投资于可流通的证券并且以投资公司的形式继续运营。如果其股东数目有限的话,这样的公司在纳税时作为个人持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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