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根据不同的属性,可以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一是按照协议的内容,可以分为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垄断协议;二是按照垄断协议的主体,可以分为企业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和企业联合组织、企业团体等实施垄断协议;三是从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看,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四是从主体意思表达来看,可以分为协议型联合行为和默契型联合行为。关于垄断协议的具体构成要件,我国反垄断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但结合我国现实中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将构成要件分为:一是垄断协议的主体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单个主体无法形成协议或者事实联合一致的行为。且行为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应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意思,也即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必须是基于该主体的独立意思而做出。如法律上各自独立的母子公司通过相互的资金渗透形成一个企业集团,则他们之间的联合行为就是企业内部行为,不是垄断协议。二是垄断协议的实施者应包括任何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而不论其资金来源。三是协议的实施必须基于主体之间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共谋”,主体之间对它们的联合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没有意思联络,而先后实施相同或一致的行为,不能认定它们达成垄断协议。共谋可以分为协议型或默契型,既可以为书面协议,也可以是有关联合组织的决议。四是垄断协议的后果必须是限制了竞争或具有限制竞争的可能性,既可以发生在处于同一经济阶段有着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处于不同经济阶段而有着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达成垄断协议后还未付诸实施,限制竞争后果未实际产生,但如果一旦协议实施就会限制相关领域的竞争,则应认定该协议违法而予以禁止。
主办: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488号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2701室
电话:+86-0871-63633799 63623932 传真:+86-0871-63630650 电子信箱:ynruiyang@ynruiyang.com
网站建设:昆明多彩科技
滇ICP备130042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