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在1999年对原先《示范公司法》组织变更部分的重大修改使得该法现在与各州法都有重大区别。一是取消了存续公司的股东对很多组织变更交易的表决权。因此,在一个传统的一个公司的营业与另一个公司相联合的兼并中,存续公司的股东并不会自动地取得表决权;二是当交易增加了公司发行的股份,且并非以现金作为对价的新股的发行使得表决权增加了20%或者更多,则股东就被赋予了就任何交易进行表决的权利;三是当公司仍然留有“重大的延续性经营活动”时,其出售资产的行为并不需要股东会的批准,保有的经营活动如果代表了公司总资产的至少25%,并且代表了公司的收入或营业额的至少25%,那么该经营活动就会肯定被认定为重大的延续性经营活动;四是股东会批准组织变更交易的表决规则的变更,即组织变更交易的批准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当代表公司所有股份的多数的法定人数到场;(2)与会的所有股份中的多数同意该交易;五是允许公司和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实体的兼并;六是扩大了简易兼并的范围,包括上游兼并、下游兼并以及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另一家子公司的合并;六是评估权存在的条件:(1)受影响的股份因公司的诉讼发生了根本变化;(2)存在对于受影响股份的公平价值不确定性,使得理性的人可能会对公司行为是否公平发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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