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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非价格限制的类型和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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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非价格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选择性销售协议。选择性销售协议往往是出于生产技术或者产品质量的要求而建立的一种销售制度,即经营者之间达成协议,对双方销售的产品进行一定的限制。选择性销售在欧洲较为普遍,主要适用于汽车、娱乐性电子产品、计算机、高档首饰等。在选择性销售中,作为生产商的协议方一般只能向符合一定专业标准的销售商供应产品。

二、搭售协议,也即附条件交易,是指一个销售商与购买其商品的买方达成协议,要求买方在购买其某一商品的同时也必须购买另一种商品,并且把买方购买其第二种商品作为购买第一种商品的条件。我国《反垄断法》将独家交易与搭售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看待,因为如果行为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在有效竞争的市场上,来自其他销售商或购买方的竞争,会使独家交易行为很难实施或维持,搭售行为也会因此失去强制性效果而无法存在。在我国,只有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实施的独家交易和搭售行为才会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

三、独家交易协议,包括独家销售协议和独家购买协议。即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约定在某个特定市场或该市场某个区域内只向对方提供商品,以及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约定除了该经营者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方经营者外,交易相对人不得从其他任何供货商处购买某种商品。

对于选择性销售制度的合法性认定,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确定了三个原则,一是必要性原则,即供货商根据其产品的技术性能,为了保障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能够正确使用产品,他对销售商在专业技术、销售人员以及销售的物资条件等方面所作出的选择标准时必要的;二是适当性原则,即为了保障这些产品能够再良好的条件下进行销售,如果超过了销售这种产品的必要程度,这种选择就是不合理的限制;三是无歧视原则,即供货商必须无歧视地对待所有潜在的销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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