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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项目疑难问题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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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BT项目投资人是否是BT项目建设单位?

答:尽管BT项目投资人不是项目业主,但BT项目投资人或BT项目公司不仅承担了项目建设期间资金筹集的职能,还承担了建设单位的职能,因此,BT项目投资人或BT项目公司应作为BT项目的建设单位。此外,BT项目工程竣工移交后,BT项目投资人或BT项目公司确定为建设单位也有助于依法确定其法定义务和应尽的责任。

 

8、BT项目投资人能否将BT项目建设特许权自由转让给第三人?

答:BT项目投资人在依法中标并与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签订BT合同后,取得对BT项目的建设特许权。所以,BT项目投资人对BT项目的建设特许权是基于《BT投融资建设合同》这一基础。如果该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依法终止,BT项目投资人的建设特许权即告丧失。鉴于此,BT项目投资人若要转让BT项目建设特许权也应取得BT甲方书面同意。此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BT合同依法终止后,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选定新的投资人。因此,从程序上讲,BT合同终止后,BT项目的建设特许权先有政府依法收回,在重新选定新的投资人后,再将建设特许权重新赋予新的投资人。

 

9、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当地的城投公司可以成为BT甲方吗?

答:根据BT模式的定义可知,BT项目建设特许权只能源自政府,所以,BT合同应当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使用单位,通常也为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签订。政府若是书面授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地的城投公司等主体代表政府与投资人签订BT合同的,则根据法律对民事代理的有关规定,被授权单位与投资人签订的BT合同对政府同样有约束力。若是该等主体没有取得书面授权,则BT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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