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因BT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BT投融资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别使用对投资人的权益有何种影响?
答:因BT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往往会涉及《BT投融资建设合同》的效力认定、《BT投融资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及对BT项目投资人的权利主张的影响等重大问题。实践中,会发生法院将《BT投融资建设合同》简单地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理的案例。但这样的处理是没有依据的,也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直接工程型BT模式为例,这种模式的运作过程为:先由BT项目投资人与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签订《BT投融资建设合同》,在项目公司组建后再由项目公司承继《BT投融资建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之后,BT项目公司会再与BT项目投资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并经依法备案。这种情况下,BT项目公司起诉要求BT甲方承担回购款支付责任,法院仅需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审查BT项目投资人以及BT项目公司是否按照《BT投融资建设合同》约定向BT甲方履行了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移交义务,BT甲方是否按照《BT投融资建设合同》约定履行了回购款支付义务即可,涉及按照《BT投融资建设合同》约定BT甲方应付BT项目投资人投资回报的,应遵照该项约定。如若不加区别,将《BT投融资建设合同》混淆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就可能会认定《BT投融资建设合同》项下BT项目投资人的投资回报条款无效,至多按照工程款垫资性质认定,就垫资部分金额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认定BT项目投资人的损失,届时,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因此,BT项目投资人在《BT投融资建设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后,应当对与政府之间签署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对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作出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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